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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湖北汉川人,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5日因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13日因本案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熊某某(已判刑)在汉川市**农场*****附近,盗窃被害人秦某某渔池内螃蟹160斤,价值4480元,次日销赃得款人民币1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2018年7月的盗窃行为,被汉川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判处刑罚。本案追诉的犯罪行为系漏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2.熊某某、黄某某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3.熊某某现场遗留物DNA比对、价格认定书;4.黄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贻勇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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