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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3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趁无人之机,至位于本区**街**村**队**院,先后四次盗窃该营院工地上的钢管、脚手架扣件等物品共计约400公斤,销赃给前川民安街35号的**废品回收站。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又至上述**队**院,趁无人之机,盗窃该营院工地上的钢管及废铁料303.5公斤、脚手架扣件153个,后销赃给前川民安街35号的**废旧回收站。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本次被盗钢管及废铁料、脚手架扣件价值人民币1432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办案说明、钢管及脚手架扣件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抓获经过;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万方旭宇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92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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