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3********,土家族,文盲,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恩施市新塘乡下塘坝村挖断山组廖某甲家老屋,将廖某甲放置在老屋场偏房的一口棺材拆卸,分三次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推车运走,藏匿于自己家中。 经认定,涉案棺材价值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棺材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到获经过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董某某、廖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