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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黄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乡**村**组**号。因犯强奸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黄铮来到其胞弟被害人黄某甲位于崇阳县********的家中,将黄某甲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一条重12.03克黄金项链盗走,变卖后用于吸食毒品。经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6508元。案发后,黄铮投案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刑事裁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黄铮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筹集毒资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铮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铮案发后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宏谋

检察官助理:张勉励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铮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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