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越南仔”(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华区**市场附近,“越南仔”提议拉路边停放的汽车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盗窃车内值钱的物品和银行卡等,得到黄某某的同意。二人当天没有找到可以拉开的汽车,实施盗窃未果。
2、2020年8月8日1时40分左右,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附近,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车(车牌号码为湘 C5****)内,盗走放在中央扶手箱内黑色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和胡某某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分别是一张上海银行信用卡,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广州银行信用卡后逃离。当日5时许,黄某某来到龙岗区布吉街道**酒店旁的**便利店内持盗窃得来的上海银行信用卡和广发银行信用卡共盗刷人民币2400元。
3、2020年8月5日2时40分左右,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栋**号商铺**地产门口,用拉车门的方式潜入被害人喻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绿色本田汽车(车牌号码为湘AK****)内,盗走喻某某本人名下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和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后逃离。当日3时许,黄某某在附近的易站便利店内持盗来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和平安银行信用卡共盗刷人民币1767元。
4、2020年8月7日9时许,黄某某持“越南仔”在深圳市南山区盗窃得来的被害人杨某某的信用卡在深圳市龙华区盗刷了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杨某某、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莉霞
检察官助理 林杰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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