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70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67********,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秘密潜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工业园**栋**房内,盗得被害人赖某某的一部银灰色小米3手机(价格无法评估)及现金人民币30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
2、2017年8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秘密潜入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工业园**栋宿舍**房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黑色小米5C手机(价格无法评估)后迅速逃离现场。
3、2018年5月18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秘密潜入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工业区**栋**楼**房内,盗得被害人曹某某的一部金色华为6S手机(价格无法评估)和被害人伍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 plus手机(价格无法评估)后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中止通知书、DNA鉴定;5.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梓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均未缴获;
6.随案移送涉案光盘一张;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8.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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