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9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栋通过爬树的方式进入**楼**房被害人范某某家里,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后被范某某发现,黄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在一楼草丛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到现金人民币40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7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百货大楼商场门前,发现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本玲牌电动车留有钥匙,趁无人注意之时,黄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随后在南大桥附近将该电动车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3元。
2020年12月13日1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KIKA酒吧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华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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