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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县****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9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栋通过爬树的方式进入**楼**房被害人范某某家里,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后被范某某发现,黄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在一楼草丛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到现金人民币40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7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百货大楼商场门前,发现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本玲牌电动车留有钥匙,趁无人注意之时,黄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随后在南大桥附近将该电动车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3元。

2020年12月13日1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KIKA酒吧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华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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