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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2015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20日因打架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暂缓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上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浦江县***街道***小区**栋别墅,翻窗入户,将吴某某存放在一楼酒柜内的两瓶53°飞天茅台酒和一瓶红酒盗走。随即,被告人黄某某将两瓶茅台酒卖至浦江县**街道**路**号的烟酒店中,因该店老板称需要鉴定茅台酒的真伪,故先只转给黄某某1000元钱,被盗红酒被嫌疑人黄某某喝掉,现两瓶茅台酒已追回。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两瓶茅台酒为真品。经浦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两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5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624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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