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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8300001993********,通行证号1090****,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台湾居住地台北市,暂住本市江干区**路**住宅区**幢**室。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荷花苑东门岗亭处,先后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荷花苑东门岗亭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只惠凌牌录音笔;

2、2020年2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荷花苑东门岗亭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个爱仕达牌炒锅;

3、2020年2月23日21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荷花苑东门岗亭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瓶香奈儿牌男士香水;

4、2020年2月24日1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荷花苑东门岗亭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瓶小奥汀牌指甲油和50只无品牌一次性口罩;

5、2020年2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荷花苑东门岗亭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个opple牌花洒;

6、2020年2月24日17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荷花苑东门岗亭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只ARMANI牌女士手表。

经杭州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83.9元。

案发后上述财物追回。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719595****)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具结书、补充材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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