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49********,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到济源市**镇**村**路段**高速公路工地盗窃钢筋、钢管、角钢等钢材共计3.28吨。案发后,被盗钢材已追退。经鉴定,被盗钢材共价值6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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