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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90********,汉族,中专毕业,三门峡市**公司司机,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粮管路**小区**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伯明顿篮球场,趁被害人田某某打球之际,将田某某放在篮球架底座平台上的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田某某。经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750元。

2、2020年4月12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伯明顿篮球场,趁被害人陈某某打球之际,将陈某某放在球场篮球架底座平台上的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经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及物品清单等;证人张某某、关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6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0月28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三门峡市湖滨区粮管路**小区**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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