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村,住武邑县********号,无业,199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5年7月份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20年6月16日因盗窃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院批准,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3点多,被告人黄某某进入衡水市桃城区**街**路**小区**号**排**号彭某某的家中,在客厅窃取单肩背包一个,内有现金1010元据为己有,将其余物品随手扔掉,赃款已花用。2020年5月28日23点多,被告人黄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路“**电动车专卖”门店,窃取赵某某绿源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和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600元。 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小区,使用角铁撬开**超市卷帘门,窃取超市800百余元现金和几盒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部分盗窃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虎

2021年1月22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