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1********, 汉族,文盲文化,务农,出生地江西省宁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赣州市章某某**路**医院内停车位上,见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4日19时许,民警在医学院路一小区内将前来取车的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辨认笔录;3.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4.书证: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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