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安远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3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欲盗窃电动车来卖钱,便独自一人从居住的安远县欣山镇如家旅馆出来沿龙泉**路至郭屋小区到欣山镇财富广场寻找作案目标,黄某某窜至财富广场时发现海尔净水机店门口停车位上停放着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且四周无人,便上前使用手推的方式将该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推到郭屋小区天能天池修理部旁巷子里藏匿,次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该电动车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安远县**镇郭屋小区天能天池修理部老板郑某某。(失主陈述被盗电动车损失价值500元。)
2、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安远县**镇南门桥边睡觉至次日凌晨2时许,起来后便欲寻找电动车偷来卖钱,便独自一人从南门桥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走到安远县**镇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处时发现自动取款机门口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赣*****的银灰色江峰牌电动车,便上前使用手推的方式将该辆银灰色江峰牌电动车推到郭屋小区天能天池修理部旁巷子里藏匿,次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该电动车以160元的价格卖给安远县**镇郭屋小区天能天池修理部老板郑某某。(失主陈述被盗电动车损失价值500元。)
3、2019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独自一人从居住的安远县**镇**街寻找作案目标,黄某某窜至美食街时发现天娇假日宾馆旁边的停车坪上停放着一辆银白色五羊本田牌喜悦100型踏板摩托车,便上前以手推的方式将该辆银白色摩托车沿东江源大道出口推到屋小区天能天池修理部旁巷子里藏匿,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安远县**镇郭屋小区天能天池修理部老板郑某某。(失主陈述被盗摩托车损失价值1000元。)
4、2019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欲盗窃电动车来卖钱,便独自一人从居住的安远县欣山镇如家旅馆出来沿龙泉**路至郭屋小区到欣山镇财富广场寻找作案目标,黄某某窜至财富广场时发现海尔净水机店门口停车位上停放着黑色新日牌电动车,且四周无人,便上前使用手推的方式将该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推到郭屋小区天能天池修理部旁巷子里藏匿。(失主陈述被盗电动车损失价值1200元,该车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5、2019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独自一人从三角花园到欣山镇郭屋小区寻找作案目标,黄某某窜至郭屋小区时发现安远县**龙幼儿园门口停放着一辆黑色凯骑牌电动车,且四周无人,便上前使用手推的方式将该辆黑色凯骑牌电动车推到郭屋小区天能天池修理部旁巷子里藏匿,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摩托车以200多元的价格卖给安远县**镇郭屋小区天能天池修理部老板郑某某。(失主陈述被盗电动车损失价值400元。)
以上被盗车辆因为没有实物且失主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价格鉴定机构作不出价格鉴定,以上的价值是失主陈述的价值。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退赔了上述失主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阳某甲、杜某某、欧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和照片;6、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晓平
检察官助理:杜江楠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7974****,被告人的家属黄细古(1507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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