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灌云县**镇**小区,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谢某某家实施盗窃,后被谢某某发现而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蒲兆华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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