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灌云县法院判处拘役5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灌云县法院判处拘役3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灌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拘役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灌云县**镇**小区,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谢某某家实施盗窃,后被谢某某发现而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