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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号楼**室。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因盗窃,于2018年9月12日被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1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2月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至淮阴区锦阳花园小区22号楼停车棚,盗窃周某某的电动车电瓶1组(48V,20A,天能牌,2019年8月30日购买),经淮阴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组电瓶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71元。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至建邺小区3号楼一单元旁边的空地上,盗窃张某甲的电动车电瓶1组(48V,12A,天能牌,2017年2月份购买),经淮阴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组电瓶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20元。

3.2020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淮阴区帝景豪庭小区G4号楼一单元楼道,盗窃田某某的电动车电瓶1组(48V,13A,金超威牌,2018年6月份购买),经淮阴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组电瓶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78元。

4.2020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淮阴区帝景豪庭小区G4号楼二单元楼道,盗窃张某乙的电动车电瓶1组(48V,12A,天能牌,2018年12月份购买),经淮阴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组电瓶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盗窃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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