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美发店员工,住江阴市**开发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江阴市**开发区**路**号纯剪派美发店同事。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操作手机时看到被害人李某某手机的开机和支付密码。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至6月12日间先后4次至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江阴市**村**号**室车库**美发店员工宿舍,使用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登录支付宝账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余元向赌博网站充值,并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5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1035元及被盗手机1部,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被盗手机1部;

2.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江阴市**开发区**村**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