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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4199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镇**路**号,现住南京市玄某某**号**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自己的Iphone11pro手机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抵押给南京**广场**包间的店主宋某某。2019年11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京**广场**包间,欲将该手机出售给宋某某,双方未能谈拢价格,黄某某滞留在店中寻找买主,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宋某某离开包间,将手机窃走,后以人民币605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968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记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接收证据清单、账单、发票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前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玄某某**号**室,联系电话1396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3页,补充证据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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