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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镇**村**组**号)。2013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桐庐县分水镇新淳路385号洪城笔业6楼平台,将被害人蒋某某晾晒在晾衣架上的两个文胸和一条内裤窃走;

2、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桐庐县分水镇老派出所4楼楼顶平台,将被害人黄某乙晾晒在晾衣架上的一条内裤窃走;

3、2020年6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桐庐县分水镇迎君阁饭店后玉泉农居点3楼楼梯转角处,将被害人丰某某晾晒在晾衣架上的一个文胸、一条内裤窃走;

4、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至桐庐县分水镇百家路口玉泉高家巷14号,将被害人兰某某晾晒在院子晾衣架上的一个文胸、一个女式内裤窃走。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租房内被抓获归案(本案赃物价值均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戴某某铭的证言;

3.被害人黄彩香、兰某某、蒋某某、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继民

检察官助理:余绯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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