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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杭州**服饰有限公司操作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号小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QQ空间内及“玫瑰小镇”相关游戏群发布出售游戏账号的广告(该游戏账号与0Q账号绑定,游戏账号即是QQ账号)。同年5月,被害人朱某某通过群名为“1314玫瑰小镇”的游戏群,看到黄某某所发广告,遂添加黄某某QQ好友欲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完成交易。同年7月初,黄某某因急于还支付宝花呗,将游戏账号出售价格降价至人民币3500元,并再次发布广告,朱某某愿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购买,黄不同意。7月6日11时许,黄某某主动联系朱某某,愿意以3300元的价格将游戏账号卖给朱某某,后在“1314玫瑰小镇”游戏群群管理刘某某的担保下,双方完成交易,朱某某将游戏账号密码、密保手机修改,并通过刘某某将人民币3300元转至黄某某微信内。

同年7月8日晚,黄某某觉得所卖游戏账号价格过低,欲以申诉找回QQ号的方式将该账号窃回。该QQ账号是黄某某本人注册,QQ内三名好友均是黄某某本人使用的QQ账号,且黄熟知该账号的曾经使用密码、登陆手机等信息,故黄某某利用上述信息申诉找回账号。申诉成功后,黄某某采取QQ好友验证的方式,利用其手机内登陆的其他QQ账号收取验证邮件,成功将QQ号找回,并随即将密保手机篡改成自己的手机号码。黄某某成功窃取账号后,朱某某和刘某某多次与其联系,黄某某均不予理睬,将人民币3300元占为己有并用于日常花销。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7月22日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300元,但朱某某拒绝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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