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21963********,汉族,高中文化,浮梁县**镇**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号,居住地景德镇市浮梁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5楼儿科23号病床照料孙子时,听见同病房22号床的患者家属肖某某与妻子谈论包里有现金。次日清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起床发现被害人肖某某的黑色女士斜挎包放在病床上,遂起歹意将包盗走,后又取走包里1400元现金并将该包扔出窗外。被害人肖某某发现钱包被盗便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黄某某询问时,黄某某对其盗窃被害人肖某某的黑色女士斜挎包和包内14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场将盗走的1400元现金交给民警。经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黑色女士斜挎包价值为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有胜

检察官助理:黄新明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