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蓝田县,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在本市**路公交车上,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从其背包内扒窃钱夹后,将钱夹交给一名戴眼镜男子(在逃),当公交车行驶至冲赛康公交站后,被害人及其丈夫发现钱夹被盗,随即对两人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戴眼镜的男子将钱夹扔在地上后逃跑。被告人黄某某当场被抓获。其被盗钱夹中共有人民币9120元和少量外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高璇
2020年3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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