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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明:

2019 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乡“**花园”**期大门路边,用石块砸坏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长安逸动汽车驾驶室玻璃后,盗窃车内扶手箱中存放的现金30元及银行卡一张;同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乡“**园”小区后门处,用石块砸坏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众汽车左后车窗玻璃后,盗窃车内扶手箱中存放的现金5 元及银行卡一张;同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青羊区**乡**大道**号巷,用石块砸坏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长安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后,盗窃车内扶手箱中存放的现金10 元;同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乡**路口,用石块砸坏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比亚迪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后,盗窃车内扶手箱中存放的现金20元。2019年11月13 日被告人黄某某被青羊分局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跻智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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