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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四川省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2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江淮牌厢式货车,送货至成都市新都区安士吉物流园B区,后趁夜深四周无人之际,将“四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园区内的一辆车牌号为沪*****挂的白色挂箱封签破坏 ,从挂箱内盗出25箱“五粮液”白酒放入自己驾驶的货车上,并连夜转移至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路三段,随后将所盗白酒以每瓶700元的单价出售给二手酒收购商张某某,获利105000元。张某某收购该批酒后,将其中两箱五粮液白酒以10800 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剩下的23箱存放于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6号12栋6 单元6楼5号住所内。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存放于张某某住所内的23箱被盗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147245元。现被盗23箱五粮液白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7月23日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将被告人黄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6004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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