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街**大酒店外停车场,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B*****号白色丰田牌越野车车窗未关闭,采用翻车窗的方式进入车内,盗窃车内扶手箱里的现金人民币508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民警从黄某某处追回被盗现金人民币4千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红卫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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