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廉江市**医院住院部寻找盗窃目标,被告人黄某某在住院部11楼走廊处盗走一名男子放在病床上的一台蓝色华为7P手机。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并在11楼处的另一张病床上盗走一台金色以情牌手机。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两台手机分别以200元人民币、2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廉江市**数码手机店的证人梁某。经鉴定,被盗的蓝色华为7P手机值款450元人民币、被盗的金色以情牌手机值款80元人民币。
2. 2019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廉江市**医院住院部寻找盗窃目标,被告人黄某某在住院部9楼处盗走一名男子放在睡椅上的一台黑色酷派手机。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并在11楼处的另一张病床上盗走一台灰色红米5P手机。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两台手机分别以20元人民币、17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廉江市**数码手机店的证人梁某。经鉴定,被盗的黑色酷派手机值款100元人民币、被盗的灰色红米5P手机值款210元人民币。
3.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廉江市**医院住院部寻找盗窃目标,被告人黄某某在住院部8楼处盗走一名女子放在病床上的一台翡翠色VIVO牌手机。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另一张病床处盗走一台黑色小米手机。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得手后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并在8楼处的另一张病床上盗走一台金色VIVO牌手机。2019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发现盗得的金色VIVO牌手机没有锁屏密码,遂用微信转走该部手机事主微信里的69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小米手机值款人民币470元人民币、被盗的金色VIVO牌手机值款15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廉江市**数码手机店,遂出售盗窃所得的手机,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案涉手机黑色小米手机一台、翡翠石VIVO牌手机一台、金色VIVO牌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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