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6********,壮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路经靖西市凤凰路“阿三博白风味馆”旁边的农村信用社银行门口时,看到“阿三博白风味馆”的餐桌下一张椅子上放着一个褐色女士钱包,趁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农某某放置在椅子上的褐色女士钱包,得手后其将被害人农某某钱包内的2653元现金取出,将钱包和其他证件丢进中山休闲广场的一个垃圾桶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农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桂雯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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