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窜至都安瑶族自治县**镇盗窃他人财物,获款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路**路口照相馆前,将林某某停放在过道上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其将车辆推至**镇**山下将锁头撬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2019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大道**网吧前将黄某某停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其将车辆电瓶和车轮拆下后,卖给过路一名男子,获款350元。
3.2019年9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都安瑶族自治县**镇**酒店大门前面将潘某某停在拐道旁边的一辆黑色绿源电动车盗走,后其将盗窃得的电动车开到都安县**镇**村公路边时,打开车辆座包发现内有两个信封,信封内分别有4900元,一共9800元现金,黄某某将9800元现金盗走,部分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部分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经鉴定,潘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银春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特殊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审讯笔录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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