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钟山县人,住钟山县**镇**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城区**道**号民房一楼的楼梯下,把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价值2240元)盗走,后将该自行车以50元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2020年9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