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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2********,汉族,广西藤县人,文盲,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被害人梁某某位于藤县**镇**市场猪肉摊后面的小屋内,用铁棍将屋内的木柜抽屉撬烂,后从抽屉内盗走人民币8000元及放置在桌面的一只电瓶音响。经鉴定,被盗的电瓶音响价值人民币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焕成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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