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荔浦市人,户籍荔浦市**镇**村**屯**号,现住荔浦市**镇**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5日被广西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刑1 年6 个月,200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手机(价值600元),于2019年9月17日被荔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步行至荔浦市**镇**路**大酒店对面的草坪时,见一名男子醉酒坐在草坪上休息,趁四周无人将该名男子放倒后,将其外裤左侧口袋内的两台黑色苹果手机盗走。当日上午9时许,黄某某拿着盗窃得来的两台苹果手机来到荔浦市**公园对面的一家“**数码通讯”手机店内,以600元的价格抵押给该店老板陈某某,得钱后回家过节。经鉴定,被盗二台手机价值人民币4980元。
2020年10月1日晚21时许,黄某某在荔浦市**镇**路**饭店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在“**数码通讯”提取被盗的两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物证:提取二台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3、证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书;7、辨认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9、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荣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共七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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