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96********,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县,住广西田某县**镇**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10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田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想要购买手机,于当晚21时许逛至田某区田州镇解放西路被害人戴某某经营的“**通讯”手机店挑选手机,后戴某某经其要求从柜台拿出一部vivo牌X21型手机给黄某某看。被告人黄某某无钱购买手机便产生偷窃念头,遂佯装让戴某某再拿另外一部手机供其挑选。被害人戴某某转身拿东西之时,被告人黄某某抓起放在柜台的vivo牌X21型手机逃离手机店。当晚,被告人黄某某将盗窃得来的手机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在田某区田州镇解放中路和**街交叉路口的一家维修回收二手手机的店铺。经百色市田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牌X21型手机价值为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销售出库单据、抓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指认照片。

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宁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田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