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万象府工地生活区车棚里,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此的未拔车钥匙的一辆粉色电动车盗走,并开回住处准备留作自用。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0元。
2020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追回被盗电动车,后发还被害人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一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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