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7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园**楼。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指使其大儿子黄某丙(15岁,另案处理)和小儿子黄某丁(9岁,另案处理)伺机盗窃机动车内财物。随后,三人行至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综合区**路**号“**汽车修理厂”门口,趁被害人颜某某在其桂BK***1五菱牌小客车驾驶室内睡着之际,由黄某丁动手打开车门,黄某丙进入车内盗走单肩挂包一只(内有约160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和苹果手机一台、华为手机一台。后黄某丙和黄某丁走到附近一巷子里,从挂包内拿出约8000元现金,并将挂包及余下的现金和其他物品丢弃在巷子内。黄某丙和黄某丁与黄某甲汇合后将约8000元现金和两台手机交给黄某甲。次日,附近居民潘某某捡得被丢弃在巷子里的挂包,并把挂包及包内的8859元现金、物品归还给被害人颜某某。经认定,被盗的两台手机价值人民币2370元。
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柳州市柳江区**综合区**路一麻将室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3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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