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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3321972********,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楼**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漆门口,看见一辆电动车停在该处路边,趁无人注意,将某某诚放置在该车车头储物箱内的一部IPhone8(苹果8)手机盗走。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IPhone8(苹果8)手机出售,获赃款人民币500元。经恭城瑶族自治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IPhone8(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1715元 。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盗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诚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相;

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金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碟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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