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犯抢夺罪,2017年3月22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20年1月1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博白县英桥镇某某站一楼门口,将庞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115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的合美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2、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博白县英桥镇某某村大理**店旁,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645元的合美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3、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博白县英桥镇某某村冯某甲蜡烛店门口旁,将冯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金龟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4、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博白县英桥镇某某某某营业厅门口旁,将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141元的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5、2019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博白县英桥镇某某站一楼门口楼梯底,将冯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141元的美豹煌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博白县英桥镇某某市场**区一饭店对面盗得一辆电动车,当其驾驶该辆电动车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盗窃作案五次,价值共8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远志
检察官助理:吴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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