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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200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甲途径南宁市江南区**大道**村**队**栋楼下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黄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黄某某持铁铲打伤前来劝架的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并打伤李某甲的右肩,致李某甲右锁骨远端骨折。同日,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10月27日,黄某某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病历材料、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人员基本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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