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本市海珠区仁厚直街6号门口工地,趁无人值守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叉车1辆(价值人民币66420元)。同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6、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924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扣押钥匙1条,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