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街道**路**巷**号,住阳春市**街道**豪庭**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阳春市河西街道西堤街西六巷3号一楼饭厅盗窃iPhone7plus手机一台,黄某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黄某某被当场抓获并将被盗手机还给王某某。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格为2138.14元。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健兵
检察官助理:黄雁惠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8****5428);
2.案卷材料二册,活页一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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