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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分别在连州市**镇**客栈背后、**路*巷*号门口、**路*巷*号窗口的栏杆处盗窃他人晾晒的丝袜、裙子等女性衣物共计11次13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连州市**镇**客栈背后盗窃被害人廖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一条丝袜;

2、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连州市**镇**客栈背后盗窃被害人廖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一条裙子;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连州市**镇**客栈背后盗窃被害人廖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一条裙子;

4、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连州市**镇**客栈”背后盗窃被害人廖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一条丝袜;

5、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连州市**镇**客栈背后盗窃被害人廖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一条女性裤子;

6、2019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连州市**镇**路*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两条丝袜;

7、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连州市**镇**路*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一条裙子和一条丝袜;

8、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连州市**镇**路*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一条丝袜;

9、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在连州市**镇**路*巷*号盗窃被害人何某某晾晒在窗口栏杆处的一条裙子;

10、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连州市**镇**路*巷*号盗窃被害人何某某晾晒在窗口栏杆处的一条短裙;

11、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连州市**镇**路*巷*号盗窃被害人何某某晾晒在窗口栏杆处的一条裙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竹玲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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