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号,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街**号,群众,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同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曾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为筹毒资在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附近寻找作案对象,其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洪屋一横路**号处,用螺丝刀破坏该房子防盗门菱形标志,然后伸手进去将防盗门打开,并将停放在屋内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盗走。盗窃得手后,其在湛江市赤坎区南华公园以500元人民币将所盗电动车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吸毒。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81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不予羁押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价值1881元人民币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又系为筹毒资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蓝

检察官助理:冼昕豪

 2020年5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318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