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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到清远市清城区凤鸣小学门口旁,通过剪锁后接驳电线启动车辆的方式盗窃了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科雅牌女装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张惠锋),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32元。案发后该车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三号区黄妹诊所门前附近,通过剪锁后接驳电线启动车辆的方式盗窃了朱某某的一辆华威龙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686元。案发后该车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3、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三号区来富酒店旁亲亲午托门口附近,通过剪锁后接驳电线启动车辆的方式盗窃了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宝雅牌男装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罗石银)。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72元。案发后该车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4、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西11号2梯门前,通过剪锁后接驳电线启动车辆的方式盗窃了苏某某的一辆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苏俏红)。案发后该车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5、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到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竞速汽车美容维修中心门前,通过剪锁后接驳电线启动车辆的方式盗窃了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车架号:LE8PCJL25J1036117)。案发后该车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五辆、作案工具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

检察官 卢丝瑶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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