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会平,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年底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在老板张某某(另案起诉)聘请下,被告人黄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镇**二期旁一空地非法经营私油窝点,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许可非法经营私油,销售合计金额人民币628532.12元私油,个人获利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受雇他人参与非法销售汽油总额628532.12元,非法获利6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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