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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2008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德庆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德庆县**镇多次以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1、2019年12月6日13时至7日凌晨2时时段,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彭某某位于广东省德庆县**镇**镇**路**号的家中入室盗窃金链一条、人民币一百多元散钱以及其老公平时穿着的外套一件。2、2019年12月6日22时至7日7时时段,被告人黄某某窜到陆某某位于德庆县**镇**镇**路**号的家中入室盗窃,并称被盗窃了一张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行驶证和三张银行卡与约300元现金。3、2019年9月份中秋节过后(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黄某某到陈某甲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入室盗窃,偷走写有“陈某乙”字样的黄色被子一张、衣服一件以及手表一只。4、2019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位于德庆县**镇**村委会梁某某经营的**商店中,盗窃现金约人民币7500元。5、2019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村村委会**村**汽车修理档进行入室盗窃,盗走了**汽车修理档口吴某某放在桌子上钱包的大约人民币400元现金。6、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陈某丙位于**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入室盗窃22000元现金及陈某丙的上衣。7、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冯某某位于德庆县**镇**村委会**路**号经营的水果店,盗窃了一包花生。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准备盗窃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正锋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端州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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