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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3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广州市**局从化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30日,本院受理该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原广州市**局从化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拿该所涉案财物保管室锁匙,到保管室内实施盗窃,盗得由保管员钟某某负责保管的涉案手机共5台,分别为:苹果7 plus手机一台、华为荣耀手机一台、苹果6 手机一台、苹果8手机一台、小米手机一台。经鉴定,前四台手机价值合计4494元人民币,后一台小米手机不予价格鉴定。

2019年12月21日,黄某某将华为荣耀手机以500元的价格销赃;同月26日,黄某某将苹果7 plus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同月30日,黄某某将苹果8手机销赃时,因该手机不能充电,未销赃成功。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监督室交代违法犯罪情况,并带领民警在灌村派出所二楼“案管中心”起获其盗窃的苹果6 手机、苹果8手机各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涉案赃物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亮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vivo X7手机1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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