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4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201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7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本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山创业中心门口的加油站对出路段时,趁被害人周某某在车内睡觉不备之机,准备盗去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车内的Iphone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80元),刚要得手时,被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被告人黄某某迅速拿走手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将被害人周某某带倒,导致被害人周某某受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瑶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