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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17日晚至6月1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甲、“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口社区新教师楼第2栋门前,盗得被害人黄某乙一辆红色豪剑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元)。

2. 2019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丙(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新城街24号门前,盗得被害人巢某某一辆黑色大福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3.2019年7月4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门前,盗得被害人朱某某一辆红色喜马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62元)。

4. 2019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去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新城南路66号门前,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红色钱江牌男装摩托车。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黄某乙巢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程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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