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17日晚至6月1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甲、“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口社区新教师楼第2栋门前,盗得被害人黄某乙一辆红色豪剑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元)。
2. 2019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丙(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新城街24号门前,盗得被害人巢某某一辆黑色大福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3.2019年7月4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门前,盗得被害人朱某某一辆红色喜马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62元)。
4. 2019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去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新城南路66号门前,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红色钱江牌男装摩托车。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黄某乙、巢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程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