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务工,住广东省中山市**镇**社区**街**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渝GP****的男装二轮摩托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队**路口,利用泡过老鼠药的鸭屁股及一个蛇皮袋,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只黑色土狗毒晕(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2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在中山市**路边交易,后以每斤8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只盗窃得来的土狗卖掉,得款200元人民币,用于日常使用花光。
同年9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上述作案车辆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家具厂门口,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只黄色土狗毒晕(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在中山市**路边交易,后以每斤人民币8元的价格将该只土狗卖给该男子,得款208元人民币,后用于日常使用花光。
2020年10月2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上述作案车辆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码头**路段,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只黑色土狗毒晕(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在中山市**路边交易,后以每斤人民币8元的价格将该只土狗卖给该男子,得款240元人民币,后用于日常使用花光。
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中山市**镇**社区**街**巷**号**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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