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通过网上认识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底,被告人黄某某与吴某某同居期间,产生离开吴某某并伺机盗窃其钱财的想法。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发廊趁吴某某做头发时拿到其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吴某某人民币3900元,归还手机后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傅斌艺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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