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行至本市恩阳区**镇**村**组**号彭某某家,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室内,在房屋二楼卧室衣柜的抽屉内将两包中华牌硬盒香烟、1200元现金盗走,经巴中市恩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包中华牌硬盒香烟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2.2019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行至本市恩阳区**镇**村**组**号彭某某家,翻过房屋护栏进入二楼阳台,推开客厅玻璃门进入二楼卧室,撬开衣柜抽屉,将抽屉内现金1800余元盗走。
3.2019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行至本市恩阳区**镇**村**社**厂内房屋,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室内,房间内找寻现金无果后,进入房屋二楼卧室休息,并在房间内喝啤酒、吃饭、手淫等,当晚22时许,黄某某离开房屋时盗走雨伞一把。后又行至**村**组**号彭某某家,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室内,并在房屋三楼卧室内睡觉,次日6时许,进入二楼卧室,将床头柜抽屉内现金400余元盗走。
4.2019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行至**镇**村**号文某某家,踩着厨房外的铝合金窗户爬至二楼阳台,推开玻璃门进入卧室,将卧室衣柜内现金2万元盗走。
5.2019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行至**镇**村**号文某某家,趁房屋内人员熟睡之际,进入室内,在未找到现金后,到三楼卧室睡觉,次日7时其进入二楼卧室,将衣柜内现金5624元盗走,离开房屋时被文某某发现后将其控制。当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清单等;2.证人纪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意见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6月5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